【劉國平易近】《年齡》“序辭”的微言年夜義——董仲舒對《年齡》《公羊傳聊包養網》的詮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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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年齡》“序辭”的微言年夜義——董仲舒對《年齡》《公羊傳》的詮釋

作者:劉國平易近

來源:《孔子研討》包養網車馬費2024年第1期

摘要:《公羊傳》是解釋《年齡》之作,是年齡公羊學的開端。《公羊傳》以義傳經,重要通過書法或筆法,以闡發圣人的微言年夜義。“書法”,即《年齡》記事的普通法則,其內容重要表現在書與不書、稱謂、用詞、時月日錄、地錄等方面,其基礎特征曲直折深微。“序辭”,即辭序或詞序,是詞在詞組或句子結構中的先后順序。《公羊傳》認為,序辭是《年齡》書法之一,有微言年夜義。董仲舒是西漢公羊學的年夜師,在解釋《年齡》《公羊傳》時,一方面明確地歸納綜合出“序辭”的觀念,且把序辭作為《年齡》長期包養正名的主要內容;另一方面,在繼承《公羊傳》的基礎上推見至隱,波折幽邃地闡釋序辭的微包養妹言年夜義;再一方面,通過《年齡》序辭的書法而創造性地建構出天人之道,所謂“天之道,有序而時”。公羊學家所闡釋序辭的意義即微言年夜義,與序辭的凡是意義即常言常義有嚴重的間距,這有利于公羊學家發揮其主觀思惟以填補意義間距的空間。

 

作者簡介:劉國平易近,文學博士,中國社會科學院年夜學文學院傳授、博士生導師,中國社會科學院“闡釋學高級研討院”研討員,重要研討標的目的為中國現代哲學、史學、文學

 

《年齡繁露·竹林》:“《年齡》之序辭也,置王于春正之間,非曰(豈非)上奉天施而下君子,然后可以為王也云爾。”【1】這是董仲舒對《年齡》隱公元年“春,王正月”的解釋。從經文的辭序或詞序上看,“王”置于“春”之后與“正”之前。春,是天之所為(一年四時是天的設定),代表天。春在王之上(前),包養行情表白王須上法天道;正在王之下(后),意謂王應先正己而后君子。是以,從“春—王—正”的辭序中,董仲舒發揮出人君上法天道而下正己以君子的嚴重思惟。董仲舒是西漢公羊學的年夜師。《史記·儒林列傳》記載:“故漢興至于五世之間,唯董仲舒名為明于《年齡》,其傳公羊氏也。”他歸納綜合出《年齡》之“序辭”的觀念,且繼承和發展了《公羊傳》以辭序闡釋《年齡》微言年夜義的方式。

 

“序辭”,即辭序或詞序或語序,是詞在詞組或句子結構中先后順序,表現包養管道詞與詞之間各種關系,例如并列關系、承接關系(或在時間上前后相承,或是因果,或是目標)、偏正關系(定語與中間詞、狀語與中間詞之修飾與被修飾)等。這些是辭序的常言常義,表現于凡是的文本中。但在《年齡》特定的語境中,辭序還有微言年夜義,而與辭序的常言常義存在嚴重的間距。辭序的常言常義可稱為表層義,其微言年夜義可稱為深層義;辭序的表層義與深層義,存在嚴重的分別。《史記·十二諸侯年表序》:“是以孔子明霸道,干七十余君,莫能用,故西觀周室,論史記舊聞,興于魯而次《年齡》,上記隱,下至哀之獲麟,約其辭文,往其煩重,以制義法,霸道備,人事浹。七十子之徒口受其傳指,為有所刺譏褒諱挹損之文辭不成以書見也。”孔子作《年齡》,制霸道年夜義,隱約幽微而不成書見;孔子沒、七十子喪,而微言年夜義難知難明。公羊學家重在闡釋《年齡》的微言年夜義:一方面以義傳經,而與《左傳》以史傳經分歧;另一方面,又通過書法或筆法闡發圣人的微言年夜義,與《左傳》詳述工作的本末始終而義從事出分歧。

 

關于《年齡》書法,學人較少關注辭序或語序。【2】我們認為,辭序是《年齡》書法的內容之一,具有微言年夜義;《公羊傳》重視辭序的具體解釋,而董仲舒予以理論性歸納綜合,并推見至隱,且以《年齡》辭序的書法建構其天人之道。

一、《公羊傳》之辭序解釋

 

《公羊傳》是解釋《年齡》之作,是年齡公羊學的開端。它構成于戰國時期,通過口耳相傳而有所損益,于西漢景帝時著于竹帛而成書。《公羊傳》解釋《年齡》的特征有四:一是按順序逐條解sd包養釋經文;二是解釋的經文約有570條,有經無傳的約有1300條;三是沒有無經之傳,這與《左傳》分歧;四是以義傳經,重要通過《年齡》的書法或筆法發揮圣人的微言年夜義。所謂《年齡》書法或筆法,概有兩義:一包養感情是指《年齡》特別的記事方法,即言辭簡約而意義波折深微,且在簡約的文辭中寓有褒貶之義。二是指《年齡》具體記事的規則或法則,即同類工作的書寫方法雷同,且具有普通的規則性,例如記錄魯君即位,普通書“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”;此意義上的普通書法,學人或稱為“例”,即記事的規則性。趙伯雄說:“‘例’其實就是一些記事的規則,統一類的事,用雷同的伎倆記下來,這就構成了‘例’。”【3】例,是以義為依據,又稱“義例”;書法,是以義為依據,又稱義法。《公羊傳》解釋《年齡》時,重視普通書法的歸納和歸納綜合,從而構成必定的廣泛性、確定性,以貫通性解釋經文。但有不少經文違背普通的書法,即書法之變,因此有特別的年夜義。《年齡》書法的內容重要表現在六方面:一是書與不書,即“筆削”,記事起首是史事的選擇,哪些事要記,哪些事不要記;二是稱謂,即事務之人物的稱謂;三是用詞,重要表現人物的行為或動作;四是時月日錄,即記載事務發生的時間;五是地錄,即記載事務發生的地點;六是辭序或詞序,即詞在詞組或句子中的先后順序。本文重要討論辭序的書法。

 

《年齡》僖公十六年,“春,王正月,戊申,朔,霣石于宋五。是月,六鹢退飛,過宋都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曷為先言霣而后言石?霣石記聞,聞其磌然,視之則石,察之則五。……曷為先言六而后言鹢?六鹢退飛,記見也:視之則六,察之則鹢,徐而察之則退飛。【4】

 

“曷為先言霣而后言石?”“曷為先言六而后言鹢?”這兩句是對辭序的問難,表白《公羊傳》重視辭序的解釋。據人之先聞、再視、后察的經驗,《公羊傳》解釋“霣”“石”“五”的先后之序;據人之先視、再察、后徐察的事實,解釋“六”“鹢”“退飛”的辭序,這是對辭序相當緊密的剖析,且頗為公道。

 

《年齡》僖公元年,“(春)齊師、宋師、曹師次于聶北,救邢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救不言次,此其言次何?不及事也。不及事者何?邢已亡矣。孰亡之?蓋狄滅之。……曷為先言次,而后言救?君也。

 

《年齡》襄公二十三年,“八月,叔孫豹帥師救晉,次于雍渝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曷為先言救而后言次?先通君命也。

 

這兩條經文記錄的工作相類,其用詞皆有“救”與“次”兩個動詞。在常言常義上懂得,“救”與“次”的先后之序,或表現兩個動作在時間上前后相承關系,或表現因果關系,或表現目標關系。《公羊傳》認為,“救”與“次”的辭序是微言而包養俱樂部有年夜義:先言次而后言救,表現國君統率部隊,能本身作主,貶斥包養網評價三國君主不克不及及時救邢;先言包養平台救而后言次,表現年夜夫統率軍隊,先要通君命,批評年夜夫叔孫豹違抗君命而止軍不救。晁岳佩說:“《公羊傳》認為《年齡》書‘救’書‘次’的先后都是圣人有興趣設定的,是《年齡》用字原則,故發布了上述結論。”【5】這不僅是用字規則,也是辭序規則。

 

《年齡》隱公“元年,春,王正月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元年者何?君之始年也。春者何?歲之始也。王者孰謂?謂文王也。曷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?王正月也。何言乎王正月?年夜一統也。

 

《公羊傳》不僅重視字詞的訓詁,也重視辭序的解釋。“曷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?”這是對辭序的問難。“王正月”的辭序義,不僅表現“文王的正月”的表層義,且以文王的正月統一全國諸侯的歷法而隱含“年夜一統”的嚴重意義即深層義。“年夜一統”,即以一統為年夜,即推重、愛崇一統,有尊周王且以周一統全國的意義。由此可知,辭序的表層義與深層義有嚴重的間距,二者之間具有波折幽邃的關系。

 

《年齡》在記錄諸侯會盟時,往往要序列諸侯。其先后之序不僅表現并列關系,更隱含尊卑貴賤之義與褒貶美刺的評價。要之,在列舉諸侯時,先序魯公,這有內魯或王魯的尊魯之義;再序主會之國;又據公侯伯子男之爵位或諸侯國之鉅細序列諸夏諸侯,這有尊卑貴賤之義;后序楚、吳、秦等蠻夷之國,這有攘夷之義。《年齡》僖公四年,“春,王正月。公會齊侯、宋公、陳侯、衛侯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侵蔡,蔡潰”。公,即魯僖公。齊侯,即齊桓公,是主會之國。宋公,是宋微子后裔,奉殷祀;《年齡》親周故宋,褒宋為公爵。昭公四年,“秋,七月,楚子、蔡侯、陳侯、許男、頓子、胡子、沈子、淮夷伐吳,執齊慶封,殺之”。魯公未參加討伐。經文先序楚子,因為楚率領諸侯伐吳;最后序淮夷,因為淮夷是蠻夷之國。由此可知,《年齡》序列諸侯,具有微言年夜義。

 

《年齡》僖公八年,“春,王正月,公會王人、齊侯、宋公……盟于洮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王人者何?微者也。曷為序乎諸侯之上?先王命也。

 

《年齡》記魯公與諸侯會盟,先序魯公,再序諸侯,以內其國而外諸侯。“王人”是周皇帝派來的士人,其位置低于諸侯,應序于諸侯后。但經文序王人于諸侯之上而嫌疑牴觸,故《公羊傳》難之,且推見微言年夜義,“先王命也”,即表現愛崇周皇帝的意義。何休注曰:“銜王命會諸侯,諸侯當北面受之,故尊序于上。”【6】相較于辭序書法之常,這是書法之變。書法之變,具有更深微的意義。

 

《年齡包養犯法嗎》哀公十三年,“(夏)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吳何故稱子?吳主會也。吳主會,則曷為先言晉侯?不與蠻夷之主中國也。其言及吳子何?會兩伯之辭也。不與蠻夷之主中國,則曷為以會兩伯之辭言之?重吳也。曷為重吳?吳在是,則全國諸侯莫敢不至也。

 

按《年齡》書法,但凡記載魯君參加的會盟,皆以魯君居首,而居第二者為主會之人,故晉為主會之人。但《公羊傳》認為經文稱“吳子”有嫌疑牴觸,這是因為把吳之稱謂由稱國而進為稱爵,跨越了五個等級(《公羊傳》莊公十年“州不若國,國不若氏,氏不若人,人不若名,名不若字,字不若子”)。《公羊傳》推見至隱,此次會盟,是吳主會,但《年齡》使晉侯居上,表現不贊成蠻夷主會中國,從而明華夷之辨;然《年齡》也沒有抹殺吳主會之事實,故用兩伯之辭“晉侯及吳子”。是以,此條經文是書法之變,因分歧書法之常而有嫌疑牴觸,其事委婉波折,其義深微復雜。

 

《年齡》僖公二年,“(夏,蒲月)虞師、晉師滅夏陽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虞,微國也,曷為序乎年夜國之上?使虞首惡也。曷為使虞首惡?虞受賂,假滅國者道,以取亡焉。

 

《公羊傳》認為,經文有微言年夜義:按尊卑之序,虞為小國,應序于晉之后,但虞受賄而假道于晉,郭國之夏陽為晉所滅。為了貶斥虞的首惡之罪,故序虞師于晉師之前。晉滅郭,還,反取虞,虞也亡。僖公五年“冬,晉人執虞公”。《公羊傳》:“虞已滅矣,其言執之何?不與滅也。曷為不與滅?滅者,亡國之善辭也。滅者,高低之同力者也。”這是貶絕虞公。董仲舒說,“首惡者罪特重”(《年齡繁露·精華》)。《年齡》隱公五年,“(玄月)邾婁人、鄭人伐宋”。邾婁是小國,而鄭是年夜國,經文為何序小國于年夜國之上呢?《公羊傳》無文,但辭序的書法可以貫通之,即邾婁國主會主兵,而有首惡之罪,與“虞師、晉師滅夏陽”同例。何休注曰:“邾婁小國序上者,主會也。”【7】黃銘、曾亦說:“《年齡》惡戰伐,邾婁序上者,主兵為首惡。”【8】

 

要之,《年齡》列舉諸侯時,先序魯,再序主會國,之后依照爵位高下或諸侯國鉅細序列諸侯,這是書法之常或常例,但也有書法之變或變例。書法常例有普通性,能貫通地解釋其他同類的經文。是以,碰到同類的經文,《公羊傳》不再解釋,這也是《公羊傳》有許多有經無傳的緣由之一。書法變例,即違背書法常例,往往有嫌疑牴觸,此中隱含的意義更為波折深微。《公羊傳》在解釋《年齡》時,一方面歸納綜合辭序之書法常例,另一方面又重點闡釋辭序之書法變例的意義。

 

在普通語境中,“及”為連詞,連接前后的人物表現并列關系。但在《年齡》特定語境中,“及”所連接的前后人物,不僅表現并列關系,還有尊卑貴賤的意義。

 

《年齡》定公二年,“夏,蒲月,壬辰,雉門及兩觀災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其言雉門及兩觀災何?兩觀微也。然則曷為不言雉門災及兩觀?主災者兩觀也。主災者兩觀,則曷為后言之?不以微及年夜也。何故書?記災也。

 

從經文辭序的表層義看,雉門及兩觀皆遭火災。先序雉門,后序兩觀,表現火由雉門起,而燒到兩觀。《公羊傳》說,經文先序雉門而后及兩觀,不是表現火災發生的先后之序,而是表現貴賤之序,即雉門貴而兩觀微,這是深層義。何休注曰:“雉門兩觀,皆皇帝之制,門為其主,觀為其飾,故微也。”【9】為了既表現火災的先后之序,又表現貴賤之序,故經文運用“微言”。微言不僅言辭簡約深婉,且有嫌疑牴觸。若火由雉門起而燒到兩觀,則應書“包養俱樂部雉門災及兩觀”;若火由兩觀起而燒到雉門,則應書“兩觀災及雉門”。但經文書“雉門及兩觀災”與之分歧,是嫌疑牴觸之微言,具有年夜義。《公羊傳》推見至隱:火由兩觀起而燒到雉門,即主災者兩觀;但雉門尊而兩觀微,故先序雉門而后及兩觀,由此表現尊卑的年夜義。

 

《年齡》桓公二年,“春,王正月,戊申,宋督弒其君與夷,及其年夜夫孔父”。在普通語境中,經文的表層義是,宋督弒殺君主與夷及其年夜夫孔父;先后之序表現宋督是先殺君主而后殺年夜夫孔父。但在《年齡》特定的語境中,“及”所連接的先后人物還有必定的尊卑貴賤含義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及者何?累也。弒君多矣,舍此無累者乎?曰:有。仇牧,荀息皆累也。舍仇牧、荀息無累者乎?曰:有。有則此何故書?賢也。何賢乎孔父?孔父可謂義形于色矣。其義形于色何如?督將弒殤公,孔父生而存,則殤公不成得而弒也,故于是先攻孔父之家。殤公知孔父逝世,己必逝世,趨而救之,皆逝世焉。孔父雜色而立于朝,則人莫敢過而致難于其君者,孔父可謂義形于色矣。

 

《公羊傳》認為經文有微言年夜義。“及者何?”假如兩者尊卑附近,則書“及”,例如公及夫人。但公與年夜夫的尊卑懸殊,不成書“及”,這是對嫌疑牴觸之言的問難。微言的事實本相是,孔父受君主之牽累而被殺;不是宋督先殺君主而后殺孔父,而是宋督先殺孔父而后殺君主。微言的年夜義是,稱贊孔父“義形于色”而忠誠君主。

 

《公羊傳》認為《年齡》惡戰伐,故在書寫諸侯交戰時,以被伐者為主,以伐人者為客,而表現對主動挑起戰爭者的貶斥。這種年夜義隱躲在辭序的書法中。《年齡》莊公二十八年,“春,王三月,甲寅,齊人伐衛。衛人及齊人戰,衛人敗績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伐不日,此何故日?至之日也。戰不言伐,此其言伐何?至之日也。《年齡》伐者為客,(見)伐者為主。故使衛主之也。曷為使衛主之?衛未有罪爾。敗者稱師,衛何故不稱師?未得乎師也。

 

經文“衛人及齊人戰”,按常言常義懂得,即衛人同齊人交戰。《公羊傳》認為“衛人”“齊人”的先后之序具有微言年夜義:一是齊人先挑起戰端,故序衛人于齊人前而使衛人主之,以表現《年齡》惡戰伐而貶齊人的年夜義,所謂伐者為客,被伐者為主;二是《年齡》使衛人主之,即說明衛人無罪,而齊人伐衛人,則齊人罪加一等。根據史實,齊人伐衛,是因為衛君沒有參加莊公二十七年“夏,六月,公會齊侯、宋公、陳侯、鄭伯聯盟于幽”的盟會,時齊侯為會主。《公羊傳》認為,衛君無罪,因衛君時在喪中不克不及參加入同盟會。董仲舒說:

 

問者曰:其書戰伐甚謹。其惡戰伐無辭,何也?曰:會同之事,年夜者主小;戰伐之事,后者主先。茍不惡,何為使起之者居下。是其惡戰伐之辭已。(《年齡繁露·竹林》)

 

問者質疑說,《年齡》惡戰伐,為何沒有貶絕之辭呢?董仲舒認為,經文“后者主先”的辭序即有褒貶之義:后者,即被伐之國;主先,即序被伐之國于伐之國之前,從而使被伐之國主伐之國,表現《年齡》惡戰伐的思惟。這恰是董仲舒對《公羊傳》辭序書法的繼承和發揮。

 

《年齡》僖公十八年,“春,王正月,宋公會曹伯、衛人、邾婁人伐齊。夏,師救齊。蒲月,戊寅,宋師及齊師戰于甗,齊師敗績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戰不言伐,此其言伐何?宋公與伐而不與戰,故言伐。《年齡》伐者為客,(見)伐者為主。曷為不使齊主之?與襄公之征齊也。曷為與襄公之征齊?桓公逝世,豎刀、易牙爭權不葬,為是故伐之也。

 

《公羊傳》說,《年齡》的普通書法是,以被伐者先序為主,而伐人者后序為客,但經文“宋師及齊師戰于甗”,以伐人者(宋公)先序為主,分歧普通書法,故是書法之變。其書法之變隱含著微言年夜義:贊同宋襄公伐齊,因為齊桓公逝世后,豎刀、易牙只顧爭權,而不及時下葬齊桓公,故宋襄公撻伐之,史事見《史記·齊太公世家》。

 

《年齡》莊公七年,“秋,洪流。無麥苗”。從常言常義上懂得,“麥”“苗”的先后之序是定語與中間語的偏正關系,即麥包養故事之苗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無苗,則曷為先言無麥,而后言無苗?一包養意思災不書,待無麥,然后書無苗。何故書?記災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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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羊傳》認為,經文“無包養價格ptt麥苗”是無麥、無苗(麥與苗是并列關系)。“曷為先言無麥,而后言無苗”,這是對無麥、無苗先后之序的問難。秋天,洪流淹沒了麥子與禾苗,本沒有先后淹沒的順序。但麥子將近成熟,而禾尚是苗,故麥子更為主要。是以,經文先序麥而后序苗,以表現圣人重視平易近食的年夜義。我們認為,《公羊傳》對“無麥苗”辭序的闡釋頗令人費解:起首,無麥苗是無麥之苗,麥修飾苗,是定語與中間語的偏正關系;其次,《年齡》所記一災甚多,沒有一災不書的筆法。由此可知,《公羊傳》堅信《年齡》之辭序具有微言年夜義,從而不吝牽強附會地解釋。

 

《年齡》莊公二十八年,“冬,筑微。年夜無麥禾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冬,既見無麥禾矣,曷為先言筑微,而后言無麥禾?諱以兇年造邑也。

 

“何為先言筑微,而后言無麥禾”,這是對辭序的問難。《公羊傳》推見至隱:冬,魯先見年夜無麥禾,而后造邑。這是兇年造邑而苦平易近,為了隱躲兇年造邑之事,故顛倒二者的順序,即先書造邑而后書年夜無麥禾,從而為魯諱惡。諱,即為尊者、親者、賢者隱躲丑惡事。董仲舒認同《公羊傳》的解釋:“且《年齡》之法,兇年不修舊,意在無苦平易近爾。苦平易近尚惡之。況傷平易近乎?傷平易近尚痛之,況殺平易近乎?故曰:兇年修舊則譏。造邑則包養網車馬費諱。”(《年齡繁露·竹林》)我們認為,假如按經文懂得,即魯先筑微,而后形成年夜無麥禾的結果,則罪惡加倍一等,這比魯兇年造邑之惡更年夜。何休說:“諱使若造邑而后無麥禾者,惡愈也。”【10】由此可知,《公羊傳》有時過信《年齡》辭序的微言年夜義,而難免穿鑿附會、郢書燕說。

 

《年齡》僖公元年,“秋,七月,戊辰,夫人姜氏薨于夷,齊人以歸”。《公羊傳》:

 

夷者何?齊地也。齊地,則其言齊人以歸何?夫人薨于夷,則齊人以歸。夫人薨于夷,則齊人曷為以歸?桓公召而縊殺之。

 

按正常的語序懂得,“薨于夷”與“齊人以歸”是先后的兩種行為,即夫人卒于夷,而齊人把她帶回齊,這有時間上前后相承的關系。但《公羊傳》認為,經文是嫌疑牴觸之言,即夷是齊地,則夫人姜氏卒于夷,而齊人將她帶回齊國,是講欠亨的。本相是姜氏因為私通令郎慶父、令郎牙,而參與殺逝世太子般、閔公,后懼罪逃到邾婁國;齊桓公把她召回齊國,在夷地縊殺她,這兩件事有因果的關系。經文為了避諱夫人被縊殺之恥,居心顛倒經文的先后順序,似乎是姜氏卒于夷,齊人將她帶回齊國。但諱而不隱,即諱文不沒實,而以嫌疑牴觸之言隱約暗示事實的本相。

 

綜上所述,《公羊傳》認為,辭序是《年齡》書法之一,有圣人的微言年夜義。在普通語境中,辭序有常言常義,但在《年齡》特定語境中,辭序有微言年夜義。常言常義與微言年夜義相分別。常言常義是《年齡》文辭的表層意義,微言年夜義是深層意義,二者之間有嚴重的間距,這有利于公羊學家發揮其主觀思惟以填補意義間距的空間。《公羊傳》的解釋衝破了《年齡》文辭的表層義,而波折地推見深層義。《公羊傳》解釋《年齡》之辭序書法,約有十幾條,有書法之常,也有書法之變。書法之常,具有貫通性,可解釋其他同類的經文;書法之變,有更為隱曲的年夜義。《公羊傳》對《年齡》辭序的解釋年夜多較公道,但也存在穿鑿附會。

二、董仲舒之辭序解釋

 

董仲舒擅長公羊學,對《年齡》《公羊傳》予以從頭闡發,以發揮孔子的微言年夜義,從而建構其公羊學的思惟體系。

 

董仲舒重視《年齡》之辭序的解釋。《年齡繁露·深察名號》:

 

《年齡》辨物之理,以正其名。名物如其真,不掉秋毫之末。故名霣石,則后其五,言退鹢,則先其六。圣人之謹于正名這般。正人于其言,無所茍罷了,五石、六鹢之辭是也。

 

董仲舒認為,《年齡》僖公十六年經文“霣石于宋五”“六鹢退飛”的辭序,合適人們認識事物的實際情況,即名與實相符,“名生于真。……名者,圣人之所以真物也”(《年齡繁露·深察名號》)。《年齡繁露·實性》:“名霣石則后其五,退飛則先其六,此皆其真也。”《年齡繁露·觀德》:“霣石于宋五,六鹢退飛,耳聞而記,目見而書,或徐或察,皆以其先接于我者序之。”他由此闡發了《年齡》“正名”的思惟。這表白辭序是名的內容之一,正名就要正辭序。

 

子曰:“名不正,則言不順;言不順,則事不成;事不成,則禮樂不興;禮樂不興,則刑罰不中;刑罰不中,則平易近無所搓手足。”(《論語·子路》)是以,正名是治國行政的重要內容。董仲舒特重視正名,專門寫下《深察名號》的文章。他說“《年齡》之道,奉天而法古”(《年齡繁露·楚莊王》),“奉天”即法天道;“法古”即法圣人《年齡》之道。正名也要奉天法古。其云:

 

治全國之端,在審辨年夜。辨年夜之端,在深察名號。名者,年夜理之首章也。錄其首章之意,以窺此中之事,則長短可知,逆順自著,其幾通于六合矣。長短之正,取之逆順,逆順之正,取之名號,名號之正,取之六合,六合為名號之年夜義也。古之圣人,而效六合謂之號,鳴而施命謂之名。名之為言,鳴與命也,號之為言,而效也。而效六合者為號,鳴而命者為名。名號異聲而同本,皆鳴號而達天意者也。天不言,使人發其意;弗為,使人行此中。名則圣人所發天意,不成不深觀也。

 

董仲舒認為,治全國之始,在深察名號,即正名號。名號是圣人達天意而鳴與命。鳴,即名號可發出聲音,即讀音。命,即圣人在名號中寄寓特定的意義以表現天包養平台意。名號乃是出于天意,因此有神圣性、奧秘性。眾人深察名號,一方面掌握名之含義,另一方面又要運用到具體的社會政治實踐中,從而達到名實相符。

 

深察《年齡》辭序之年夜義,是正名的主要內容之一。《年齡繁露·竹林》:“《年齡》之序辭也,置王于春正之間,非曰(豈非)上奉天施而下君子,然后可以為王也云爾。”這是董仲舒對《年齡》隱公元年“春,王正月”的解釋,一方面歸納綜合出“《年齡》之序辭也”的書法觀念,另一方面發揮出王上法天道、下正己而君子的思惟。

 

《年齡》隱公“元年,春,王正月”。《公羊傳》曰:“曷為先言王而后言正月?王正月也。何言乎王正月?年夜一統也。”這是對“王正月”辭序包養一個月的解釋。《公羊傳》認為經文辭序具有年夜義:“正月”是歷法之首,其在“王”之后表白周文王頒布歷法,諸侯皆用周歷,從而以歷法的統一表現政治的年夜一統。董仲舒由此闡發了“《年齡》年夜一統”的思惟。他在《天人三策》中說:

 

《年齡》年夜一統者,六合之常經,古今之通誼也。今師異道,人異論,百家殊方,指意分歧,是以上亡以持一統;法制數變,下不知所守。臣愚以為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,皆絕其道,勿使并進。邪辟之說滅息,然后統紀可一而法式可明,平易近知所從矣。(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)

 

董仲舒主張思惟文明的一統,即以儒家思惟作為主流來統一百家,所謂“崇儒更化”或“罷黜百家,獨尊儒術”。思惟的一統,是政治年夜一統的基礎。政治的年夜一統是以中心集權統一處所割據政權,且開疆辟土,樹立強年夜的漢帝國。要之,“年夜一統”,是公羊學中很是主要的思惟,表現了中華平易近族獨特的政治聰明與歷史崇奉;兩千年來,它維系著中華平易近族的團結和統一,對學術思惟和社會政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。

 

董仲舒在《天人三策》中進一個步驟解釋經文“元年,春,王正月”之辭序說:

 

臣謹案《年齡》之文,求霸道之端,得之于正。正次王,王次春。春者,天之所為也;正者,王之所為也。其意曰,上承天之所為,而下以正其所為,正霸道之端云爾。然其王者欲有所為,宜求其端于天。(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包養dcard

 

董仲舒認為,“春”代表天,其順序在“王”之先,即表白天比王尊貴,故王必須尊天、法天;“正”的順序在“王”之后,表白王要規矩本身的行為。他由此闡發了尊天、法天、敬天、畏天的主要思惟。人君法天,即法天道,“道之年夜原出于天,天不變,道亦不變”(《天人三策》),天道是人性的終極根據。《年齡繁露·天道通三》:“仁之美者在于天。天,仁也。……人之授命于天也,取仁于天而仁也。”天,仁也。王授命于天,必須法天之仁。仁是儒家的中間價值觀念,董仲舒為之樹立了天的根據。要之,董仲舒所謂的人性是儒家的仁義之道,且為儒家之道樹立天道的神圣根據,從而加強了人君實行儒家之道無可迴避的責任感。

 

人君還要敬天、畏天,因為天以災異譴告、警懼人君之掉道、掉德。《天人三策》:

 

臣謹案《年齡》之中,視宿世已行之事,以觀天人相與之際,甚可畏也。國家將有掉道之敗,而天乃先出災害以譴告之。不知自省,又出怪異以警懼之。尚不知變,而傷敗甚至。(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)

 

國家掉道,天以災害譴告人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君,假如人君不克不及內省其過,則天以怪異警懼人君。假如人君還不克不及改過改過,則傷敗甚至。由此,天壓制了專制人君的權力,使之不敢胡作非為,所謂“屈君而伸天”(《年齡繁露·玉杯》)。要之,法天、畏天、敬天是董仲舒天的哲學主要思惟,此主要思惟是根據《年齡》“元年,春,王正月”的經文辭序而深刻發揮的。我們雖承認董仲舒關于《年齡》年夜一統與法天、敬天的思惟具有理論和現實的社會政治意義,但認為他通過《年齡》辭序而闡釋這般深入思惟的方式是匪夷所思的。趙伯雄說:“‘《年齡》之法,以人隨君,以君隨天。’‘故屈平易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,《年齡》之年夜義也。’這一原則的論證,正像我們在後面看到的那樣,是從剖析《年齡》經文的字序進手的。……這種猜謎射覆般的論證乃是公羊學者特有的發揮經義的方式。”11是以,董仲舒通過《年齡》經文辭序所闡釋的微言年夜義,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包養ptt,是過度詮釋、強制詮釋。

 

《年齡》隱公“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”,董仲舒進一個步驟從經文辭序中推見至隱:

 

謂一元者,年夜始也。……是故《年齡》之道,以元之深正天之端,以天之規矩王之政,以王之政正諸侯之即位,以諸侯之即位正竟內之治。五者俱正,而化年夜行。(《年齡繁露·玉英》)

 

臣謹案《年齡》謂一元之意,一者萬物之所從始也,元者辭之所謂年夜也。謂一為元者,視年夜始而欲副本也。《年齡》深探其本,而反自貴者始。故為人君者,正心以正朝廷,正朝廷以正百官,正百官以正萬平易近,正萬平易近以正四方。四樸直,遠近莫敢不壹于正,而亡有邪氣奸其間者。是以陰陽調而風雨時,群生和而萬平易近殖,五谷孰而草木茂,六合之間被潤澤而年夜豐美,四海之內聞大德而皆徠臣,諸福之物,可致之祥,莫不包養網心得畢至,而霸道終矣。(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)

 

“元”的本義是人之頭,孟子云“懦夫不忘喪其元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)。經文中“元”的地位在最首,董仲舒說,“謂一元者,年夜始也”“元者辭之所謂年夜也”。元是年夜始、年夜本,他由此闡發了《年齡》貴元的思惟,《年齡繁露·霸道》“《年齡》何貴乎元而言之?元者,始也”。貴元即貴始,即貴本;本正,則萬事萬物無不正,故“《年齡》深探其本”。仲舒從“元年,春,王正月”中闡發出“《年齡》年夜元”的思惟,為貴始正、重本正樹立了經典的權威根據。元與天子之改元、建號聯系,加強了貴始正、重本正的神圣意義。《年齡繁露·重政》曰:“惟圣人能屬萬物于一而系之元也,終不及本所從來而承之,不克不及遂其功。是以《年齡》變一謂之元,元猶原也,其義以隨六合終始也。”元是來源根基,隨六合而終始。要之,重元貴本,是董仲舒的主要思惟之一,這是從經文辭序中發揮出來的。

 

元是年夜本,董仲舒又據經文“元—天—王—公”的辭序闡釋說,正元才幹正天,正天賦能正王,正王才幹正公(諸侯),正公才幹正平易近,“五者俱正”,則教化年夜行,霸道終矣。是以,“五正”即元正、天正、王正、諸侯(或公)正、四境(或平易近)正。王正在第三位,即王奉元正、法天正而自正;王自正,則諸侯正、四境萬平易近正。

 

綜上所述,董仲舒據“春—王—正”與“元—春—王—正”的經文辭序闡釋了豐富而深入的年夜義。從常言常義上看,這兩組辭序的表層義簡單明了,但他衝破了辭序的表層義,而向深微復雜的《年齡》年夜義即深層義進展,所謂“特別達思”“推見至隱”。《年齡》辭序表層義與深層義存在嚴重的間距。“間距”不只是消極的原因(因為間距而難于懂得),也是一種積極的建設性和生產性要素,有利于董仲舒充足發揮其主觀思惟以填補意義間距的空間。他通過《年齡》辭序闡釋思惟史上嚴重問題,并建構了本身的思惟體系,且為其思惟體系確立《年齡》經典的根據。這種解釋方式是“六經注我”,有“過度詮釋”“強制詮釋”特征。相較于《公羊傳》,董仲舒對經文辭序的解釋,有更強的主觀性與較年夜的創造性。

三、天之道,有序而時

 

《年齡》之道法天之道,《年齡》之辭序法天之序;董仲舒云“天之道,有序而時”(《年齡繁露·天容》),人之道亦有序而時,這為《年齡》之辭序樹立了天道的神圣根據。

 

天有春夏秋冬四包養一個月價錢時,四時有春生夏長秋收冬躲之序。《年齡繁露·四時之副》曰:“天之道,春熱以生,夏暑以養,秋清以殺,冬冷以躲。”天開始生長萬物,接著養育萬物,繼而刑殺萬物,最后加入我的最愛萬物。天道有序而時,圣人法之,故有慶賞罰刑四政。《年齡繁露·四時之副》曰:“圣人副天之所行以為政,故以慶副熱而當春,以賞副暑而當夏,以罰副清而當秋,以刑副冷而當冬。慶賞罰刑,異事而同功,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。慶賞罰刑與春夏秋冬,以類相應也,如合符。故曰王者配天,謂其道。”一是圣人根據天的四時之序實行四政,四時與四政相共同,否則,圣人譏之包養站長。《年齡繁露·四時之副》曰:“四政者,不成以易處也,猶四時不成易處也。故慶賞罰刑有不可于其正處者,《年齡》譏也。”二是王者先要生養萬平易近,教化萬平易近;假如有人違法違禁,則實行刑罰,故先德而后刑。

 

春夏秋冬四時,表現天之和德平威,這是天之序。圣人配天,根據天之序行政,即先和好萬平易近,次德養萬平易近,再管理萬平易近,后刑罰萬平易近。《年齡繁露·威德所生》曰:

 

天有和有德包養女人,有平有威,有相受之意,有為政之理,不成不審也。春者,天之和也;夏者,天之德也;秋者,天之平也;冬者,天之威也。天之序,必先和然后發德,必先平然后發威。此可以見和睦不成以發慶賞之德,不服不成以發刑罰之威。……喜怒之發,威德之處,無不皆中其應,可以參冷暑冬夏之不掉其時已。故曰圣人配天。

 

人性之序效法天道之序,所謂“圣人配天”。《年齡繁露·如天之為》曰:“是故春修仁而求善,秋修義而求惡,冬修刑而致清,夏修德而致寬。此所以順六合,體陰陽。”要之,董仲舒以天之四時序,闡發了儒家四政、先德后刑、年夜德小包養甜心網刑的思惟。

 

天有五行,五行有序。董仲舒運用五行相生之序解釋儒家“忠”“孝”的倫理品德。《年齡繁露·五行之義》曰:

 

天有五行:一曰木,二曰火,三曰土,四曰金,五曰水。木,五行之始也;水,五行之終也;土,五行之中也。此其天次之序也。木生火,火生土,土生金,金生水,水生木,此其父子也。……是故木已生而火養之,金已逝世而水躲之,火樂木而養以陽,水克金而喪以陰,土包養管道之事火竭其忠。故五行者,乃逆子奸臣之行也。

 

董仲舒認為,“木—火—土—金—水”的順序是天次之序,而年夜有深義。木生火,火生土,土生金,金生水,水生木,這是父子相生之序。木生火,木是火之父,火是木之子長期包養。火生土,火是土之父,土是火之子。依此類推,五行相生,父子相生。五行之序表現出“孝”“忠”的年夜義。“木已生而火養之,金已逝世而水躲之”,木生火,即父對子有生之德;火養之,即子對父有養育之報償。金(父)逝世,其子(水)葬以禮。是以,子對父有養、有葬,這表現了儒家人倫忠孝的美德,“故五行者,乃逆子奸臣之行也”。

 

五行相生之序與五行相勝之序“木—土—水—火—金”分歧。戰國后期的鄒衍以五行相勝之序(木勝土,土勝水,水勝火,火勝金,金勝木)解釋歷史朝代的更替,創立了五德轉移說。12雖然他們所闡釋的理論分歧,但皆是根據辭序解釋思惟史上主要的問題。

 

華夏地區處于黃河中下流,四時歷歷清楚;華夏平易近族又重要是農業平易近族,根據四時設定農業生產和生涯。董仲舒把五行相生之序與四時之序相共同。《年齡繁露·五行對》曰:

 

天有五行,木火土金水是也。木生火,火生土,土生金,金生水。水為冬,金為秋,土為季夏,火為夏,木為春。春主生,夏主長,季夏主養,秋主收,冬主躲。躲,冬之所成也。是故父之所生,其子長之;父之所長,其子養之;父之所養,其子成之。諸父所為,其子皆阿諛而續行之,不敢不致如父之意,盡為人之道也。故五行者,五行也。由此觀之,父授之,子受之,乃天之道也。故曰:夫孝者,天之經也。

 

在五行與四時的共同中,火配夏的前兩個月,而土配季夏(第三個月),把五行相生的父子關系與四時之春生、夏長、季夏養、秋收、冬躲公道地共同,表現了儒家人倫中父子之忠孝的年夜義。“故五行者,五行也”,即天之五行與人之五種行為對應,故孝乃是天經地義。

 

在五行相生之序中,土居于中,董仲舒認為土的順序年夜有深義。《年齡繁露·五行對》曰:

 

土者,火之子也。五行莫貴于土。土之于四時無所命者,不與火分功名。木名春,火名夏,金名秋,水名冬。奸臣之義,逆子之行,取之土。土者,五行最貴者也,其義不成以加矣。

 

火主兩個月,盡生養之勞。火之子是土,土主一個月,行養育責任。火名夏,即火與夏相共同;土不名一時,即土有辛勞而無名,功名歸于火。是以,土最體現了人倫之忠孝,是五行中最貴者。《年齡繁露·陽尊陰卑》曰:“為人子者,視土之事火也。雖居中心,亦歲七十二日之王,傅于火以調和養長,但是弗名者,皆并功于火,火得以盛,不敢與父分功美,孝之至也。”五行各主七十二日,土亦主七十二日,但不占有四時之名,有辛勞而無功名。臣子有功,而君父著名。董仲舒由此闡發了“是故《年齡》君不名惡,臣不名善,善皆歸于君,惡皆歸于臣”(《年齡繁露·陽尊陰卑》)“故功出于臣,名歸于君也”(《年齡繁露·保位權》)之尊君卑臣的思惟。孔子曰:“正人疾沒世而名不稱焉!”(《論語·衛靈公》)正人樹德、建功、立言而揚名于后世,這是臣子向往和尋求的。但董仲舒把臣子靠其盡力以建功求善揚名的愿看也剝奪了,把功善名歸于君父,這無疑是對臣子人生價值和性命意義的貶損,與法家韓非的思惟正同:“有功則君有其賢,有過則臣任其罪,故君不窮于名。是故不賢而為賢者師,不智而為智者正。臣有其勞,君有其勝利,此之謂賢主之經也。”(《韓非子·主道》)

 

要之,五行相生之序是父子之序,隱含了人倫之忠孝的年夜義。天有五行,五行相生之序體現了天道、天志,所包養意思謂“辨五行之本末順逆、小年夜廣狹,所以觀天道也”(《年齡繁露·六合陰陽》)。天道是人性的根據。董仲舒通過五行相生之序闡釋了儒家的忠孝之道,從而樹立了天道的神圣根據,加強了人在天道之下實行忠孝品德之無可迴避的責任感。可是,五行相生與父子相生僅僅是隱喻,并無邏輯的蘊含關系;董仲舒以此闡釋人倫忠孝的思惟,其解釋的方式并分歧理,故其解釋的主觀性相當強烈。

 

《年齡》僖公十五年,“(玄月)己卯,晦,震夷伯之廟”。《公羊傳》:“晦者何?冥也。震之者何?雷電擊夷伯之廟者也。夷伯者,曷為者也?季氏之孚也。季氏之孚則微者,其稱夷伯何?年夜之也。曷為年夜之?天戒之,故年夜之也。何故書?記異也。”《公羊傳》認為,雷電擊夷伯之廟,是天出怪異以警懼僖公之蔽于季氏、季氏之蔽于陪臣。董仲舒說:“是故天之所加,雖為災害,猶承而年夜之,其欽無窮,震夷伯之廟是也。”(《年齡繁露·奉本》)他進而闡發了經文“震夷伯之廟”辭序的深入意義:震是外事,夷伯之廟是內事,《年齡》先序震而后序夷伯之廟,表現外之震而成內之夷伯廟災。由此,他抽象為《年齡》的義法:“《年齡》之辭,內事之待外者,從外言之。”(《年齡繁露·深察名號》)他以此義法解釋人道與壽夭的嚴重問題。

 

起首,他根據此義法解釋人道。人道有善質,善質受于天而內在于人。但內之善質尚未覺醒而不克不及使人為善,必待外之教化才幹成績人之善,所謂“人之所繼天(善質)而成于外(教化),非在天所為之內也”“今萬平易近之性,待外教然后能善,善當與教,不當與性”(《年齡繁露·深察名號包養一個月》)。天之善質內在于人道,成為人之為善的內在能夠性,而非現實性。是以,人之為善,必須依附內在的教化才幹實現,故人道之後天善質(內)有待于后天教化(外)而成。《年齡繁露·深察名號》:“今萬平易近之性,有其質而未能覺,譬如瞑者待覺,教之然后善。當其未覺,可謂有善質,而不成謂善,與目之瞑而覺,一概之比也。”是以,董仲舒特別強調內在教化的主要意義。

 

凡以教化不立而萬平易近不正也。夫萬平易近之從利也,如水之走下,不以教化堤防之,不克不及止也。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,其堤防完也;教化廢而奸邪并出,刑罰不克不及勝者,其堤防壞也。古之王者明于此,是故南面而治全國,莫不以教化為年夜務。立年夜學以教于國,設庠序以化于邑,漸平易近以仁,摩平易近以誼,節平易近以禮,故其刑罰甚輕而禁不犯者,教化行而習俗美也。(《漢書·董仲舒傳》)

 

平易近眾追逐好處,同于水之向下,故要以教化堤防之;以仁義禮樂教化,則平易近眾好德樂善,而社會逐漸歸于“無訟”。仁義禮樂教化,從內向內,感發和熏陶平易近眾的善心善性,發之于內在的善行德性,而逐漸構成傑出的社會習俗,這是所謂“內事之待外者,從外言之”。

 

其次,他根據此義法解釋性命的壽夭。《年齡繁露·循天之道》云“短長之質,人之所由受于天也”,即人之壽命的短長受于天,這是內。但“短長之質”只是壽命短長的能夠性,必待內在之人為使其能夠性變成現實性,從而確定內在人為的主要感化,即“內事之待外者”。《年齡繁露·循天之道》:“全國之人雖眾,不得不各讎其所生,而壽夭于其所自行。自行可久之道者,其壽讎于久;自行不成久之道者,其壽亦讎于不久。久與不久之情,各讎其生平之所行。……然則人之所自行,乃與其壽夭相益損也。”性命的壽夭據于內,但其久與不成久依賴于后天的自行,“而壽夭于其所自行”。是以,董仲舒強調人之正當行為對養生的主要性。

 

要之,關于人道與性命壽夭的問題,董仲舒所闡發的思惟是高深的,也頗公道。此思惟堅持了內在依據的影響,又確定了內在人為的主要感化。一方面,承認人道和壽夭的後天限制,即“命”,不知命無以為正人也;另一方面,加倍確定后天人為的積極主動感化,即儒家謂“合外內之道”。這是董仲舒依據“《年齡》之辭,內事之待外者,從外言之”的辭序而闡發出來的。

 

綜上所述,董仲舒認為,《年齡》之辭序,是圣人法天之序而成。是以,董仲舒不僅重視對《年齡》辭序“微言年夜義”的闡釋,且從四時、五行之序中發揮天之道、人之道,又充足運用辭序的義法,建構天人相應的思惟體系。董仲舒通過《年齡》辭序的解釋而上升為抽象的義法,并進而解釋思惟史上關于忠孝、人道和命之壽夭等嚴重問題。這種解釋方式重要是比附,不具有邏輯性,其解釋的主觀性強烈,往往穿鑿附會,郢書燕說;但是方式與結論實是兩途,其解釋方式的分歧感性有時并無妨礙其思惟結論的公道性。

注釋
 
1(清)蘇輿:《年齡繁露義證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5年,第60頁。以下凡引該書,只注篇名,不注頁碼。
 
2 相關研討結果參見趙友林:《〈年齡〉三傳書法義例研討》,北京:國民出書社,2010年,第50、57頁;姚堯:《〈年齡公羊傳〉語言研討》,上海:復旦年夜學出書社,2014年,第11頁;楊樹達:《年齡年夜義述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書社,2013年,第283頁。
 
3 趙伯雄:《年齡學史》,濟南:山東教導出書社,2014年,第29頁。
 
4 李學勤主編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1999年,第233-234頁。本文所征引《年齡》《公羊傳》的文字皆據之,下文不注台灣包養網
 
5 晁岳佩:《年齡三傳義例研討》,北京:線裝書局,2011年,第102頁。
 
6 李學勤主編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220頁。
 
7 李學勤主編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51頁。
 
8 黃銘等譯注:《年齡公羊傳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6年,第42頁。
 
9 李學勤主編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552頁。
 
10 李學勤主編:《年齡公羊傳注疏》,第179頁。
 
11 趙伯雄:《年齡學史》,第103頁。
 
12 鄒衍的著作惜已亡佚,其五德轉移說部門保留于《呂氏年齡·應同》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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